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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行政诉讼第一人”

宁波律师袁裕来再上书国务院

建议审查《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http://www.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6月21日 8:35


记者应于波

---6月19日,宁波律师袁裕来联名北京律师谢惠定、广东律师刘子龙、辽宁律师姜彩

熠联名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建议审查书》,建议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

第七条第一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律师查档被拒事情要从发生在温州市龙湾区的一起

特大环境污染案说起。

---总面积达5500亩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被列为温州市海水池塘养

殖示范基地。

---近几年,靠近养殖示范区的温州市龙湾区永强片,发展了重污染型企业达600家。

这些企业排放的污水,流经养殖示范区的进水口。

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示范区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根据当地有关

部门提供的数据,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约1.7亿元。有专家认为,永兴围垦养殖示

范区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

---事故引起温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向养殖户发放了每亩900元的补助费。但是,

当地环保部门没有对污染发生的原因进行过调查。

2005年5月23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等三位律师受养殖户委托,到温

州市有关环保部门查阅这些重污染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结果遭到婉言

拒绝。

---因为不能提供法院立案证明,同样无法在温州市有关工商部门查阅企业的登记书式档

案资料。

---工作人员出示的依据是《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律师事务所

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

6月3日,袁裕来律师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养殖户,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了4

件行政诉讼,被告分别是温州市龙湾区环保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温州

市工商局龙湾区工商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四律师联名上书国务院要求撤销抵触条款

---同时,袁裕来律师先后联系了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的谢惠定律师、广东正瀚律师

事务所的刘子龙律师、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的姜彩熠律师。袁律师所遇到的问题,

也是这三位名律师一直碰到和关注的,经过商量,四位律师决定联名上书国务院。

在《建议审查书》中,四位律师提出四大理由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7

条第1款的合法性提出了尖锐而深刻的质疑。

---他们认为,此款首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相抵触:“公

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其次,此款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40条相抵触。《行政许

可法》第5条第1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私的外,应当公开”、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

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不仅如此,四位律师还认为,按《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工商部门不仅应该允

许养殖户事后查阅档案资料,而在核准企业登记之前,就应该听取养殖户的意见。环

境保护的不少规范性文件也有类似的规定。

四律师还认为此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的规定,公民想要对国家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就必须了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内

容,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而且,政府机关利用纳税人的运作取得的资料,应尽最大可能服务于社会。在温州特

大污染案中,养殖户只有在查阅档案资料后,才能知道是在工商部门决定核准登记时

,没有审查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报告影响书不

具科学性,或者仅仅是企业本身问题。

---四位律师在《建议审查书》中指出,对于一些诸如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阻碍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

以撤销,有着特殊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这是宁波律师袁裕来第二次上书国务院,早在2004年8月,他就上书建议国务院

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进行审查,素有“浙江行政诉讼第一人”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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